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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医学院研究生宿舍文明建设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08 来源:

蚌埠医学院研究生宿舍文明建设暂行办法

 

院研【2017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创建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宿舍生活环境,加强宿舍规范化管理,创造一个安全、文明、优雅、和谐的生活、学习环境,维护广大在校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和公共秩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宿舍管理以学生为本,坚持人性化与规范化、教育与管理、自我约束与制度规范相统一的原则。宿舍是研究生群体居住、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研究生宿舍由研究生院和各培养单位的宿舍管理科共同管理。研究生应当自觉服从和主动配合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的安全、卫生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如遇学校规划,需调整宿舍,研究生应积极配合,服从调配,做好调整与搬迁工作。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校研究生。

 

第二章 入住与退宿

第四条 研究生院和各培养单位的宿舍管理部门制定学年度宿舍调配方案和日常宿舍调配事宜,按照分区住宿、按学院、专业、班级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住宿需缴纳住宿费(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住宿费的标准按照不同宿舍的住宿条件而定。报到时到宿管科交纳押金后领取钥匙。研究生按每人固定床位和规定期限住宿。多占床位、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超期住宿的,按校纪校规处理。

第五条  学生入学注册后,应当按学校当时的宿舍调配方案入住指定房间,未经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和所在实习单位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学生在住宿期间应服从学校住宿调配计划,不得擅自更换寝室和调整床位,确需调整的,由本人向研究生院或培养单位提出申请,报批后再进行调整。新校区寒暑假需要留校住宿的,经个人填写申请表,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盖章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后方可留校住宿。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如遇特殊情况,需向研究生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批后方可。

第七条  每个宿舍设寝室长一名,室内人员自觉接受寝室长的领导。寝室长负责安排每日卫生值日人员,每位成员均须自觉轮流进行卫生值日,成员要自觉保持室内(阳台、卫生间)干净、整洁、美观、大方,垃圾袋装并及时倾倒。

 

 

第三章  学生宿舍安全管理

第八条  为保证入住学生生命、财物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学校有权对学生宿舍实施安全管理措施。研究生应高度重视、自觉树立防范意识,注意防盗安全,应养成睡眠时和离开寝室时随手锁门、关窗的良好习惯。平时应当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证件、有价票证、现金、存折、电脑、手机等贵重物品以及学习和生活用品。宿舍内不宜存放大额现金和其他贵重物品。学生发现形迹可疑者,有盘问和及时报告的义务。如发现刑事、治安等案情,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研究生院或培养单位管理部门、宿管科和保卫部门。

第九条 为便于管理,必须提供备用钥匙至培养单位宿舍管理部门。不得将寝室钥匙转借他人,如因遗失或转借钥匙而导致寝室失窃,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无特殊情况,宿管科不外借备用钥匙。学生必须借用本人居住寝室备用钥匙时,须联系辅导员进行身份证明,借用钥匙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归还。研究生应遵守宿舍作息制度,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到寝室。确因有事需早出晚归的学生,在早锻炼、上课期间以及携带大件物品,进出学生公寓时应主动在门卫处登记,工作人员要求出示身份证件时,应主动配合;晚归学生应在门卫处登记,说明晚归原因,征得批准后方可进入。夜间擅自外宿不归者,后果与责任自行承担。

学生应增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确保个人生命和财物安全:

(一)严禁带领陌生人进入公寓;住宿装有门禁系统楼宇的学生,严禁将公寓门禁卡转借他人。

(二)宿舍钥匙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严禁私自换锁或另加门锁。如确实需要更换锁具,应征得宿舍管理人员同意。

(三)严禁学生在宿舍内挂床帏,床帏属易燃品,同时遮挡学生床铺,易造成安全隐患,并对被悬挂的蚊帐杆等公寓设施造成损坏。

(四)学生离开宿舍时应及时锁好宿舍门、窗,妥善保管自己的贵重物品,现金及时存入银行。

(五)学生对陌生人来访要询问,提高警惕,防止偷窃,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向宿舍管理人员或值班员报告。

(六)严禁挪用、损坏消防器材。

(七)对在宿舍内推销商品的行为有制止、并及时报告宿舍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条  用火用电安全

(一)学生严禁带入、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

(二)学生严禁带入、储藏或使用违章电器(如热得快、电炉、电熨斗、电热毯、电热杯等以发热为原理的不安全电器;电饭锅、微波炉、洗衣机等大功率电器),严禁私拉电线、网线,盗用公共用电。

第十一条 严禁使用明火,或使用煤炉、煤油炉、酒精炉等;严禁在楼内焚烧各类物品。

 

第四章 宿舍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为保障学生正常的生活秩序,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宿舍的日常管理,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第十三条  学校与学生共建优良的住宿环境,在宿舍区域内,研究生应当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社会公德自我约束住宿行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讲文明、讲礼貌、遵守社会公德;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豁达宽容,积极配合宿舍管理人员的劳动和管理,鼓励学生本着对自己、对同学、对学校负责的态度,对违规住宿行为加以劝导或举报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查宿及宿舍巡查制度,学生应给予配合。研究生应遵守作息制度和公共秩序,按时起床、就寝,午休和熄灯后不做影响他人的事。

第十五条  校内来访人员必须出示有效证件,登记批准后方可进入学生公寓,来访人员必须于晚10点前离开,否则视为滞留;晚11点后仍未离开的,视为留宿。未经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批准,禁止异性和校外人员进入学生集体宿舍。如因公务需进入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登记批准后方可进入。严禁留宿来访者。禁止转让、出租宿舍内的空床位。

第十六条 学生应保持良好的宿舍环境卫生,保持室内外卫生清洁,轮流值日:

(一)不得向楼内外乱丢纸屑杂物、乱倒污水、垃圾;

(二)不准在楼内外墙壁乱写、乱画、乱张贴等;

(三)不得携带或饲养宠物。

第十七条  学生应爱护宿舍用品及生活服务设施,入住学生只能使用规定编号的物品,不能转借私调,不得搬出室外。丢失或损坏公寓设施的,由责任使用人按价赔偿,共用品由责任者负责赔偿,若无人承担责任,则全室共同负责赔偿。严禁私自改变学生公寓公共设施的位置和功能,严禁私自装修、改变、破坏房屋结构和功能。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学生不得在宿舍区域内从事经营性活动;各类布告、广告、通知等张贴物须经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或宿舍管理人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指定区域张贴。学生不得在宿舍公共场所无理取闹,起哄。学生不得在楼内拍打各种球类、滑旱冰、玩杠铃等干扰、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的事情。不得将自行车停放在过道内。严格禁止学生在宿舍内喝酒、赌博,严禁携带任何酒品、各种赌具进入公寓。

第十九条 提倡节约用水用电,人走熄灯,杜绝长流水。如发现学生公寓内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报告工作人员。

 

第五章  评优与奖惩

第二十条  研究生院将积极组织开展宿舍文化建设,努力创造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鼓励并支持以多种形式开展宿舍文化建设活动,对取得明显成效的团体及个人,将给予资助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院或培养单位成立宿舍检查组,成员由导师代表、辅导员和学生代表构成,不定期入室检查卫生,并参照评比细则进行安全卫生评比,优秀寝室授予研究生文明寝室称号,不合格的寝室将记名通报,并要求在规定限期内整改。评比结果在研究生院网页记名公示,检查评比结果记入学生档案,并作为评奖评优的参考。宿舍卫生检查成绩连续多次为的宿舍,可以申请研究生标兵寝室称号,给予表彰和奖励。宿舍卫生连续三次不合格的宿舍,将进行全校通报批评,并记入研究生管理系统和学生档案。

第二十二条  设立电子信箱yjsb5070@163.com,鼓励对节水节电、防火防盗、见义勇为等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以及对不文明行为的举报。严肃查处在宿舍存放和使用违禁电器及其他违规用电用火的行为,一经发现,除没收相关物品外,将对当事人给予相关处理,并记入个人档案;对因违规用电用火而造成学校、学生及当事人自身生命财产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违规处理方式分为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三种。其中纪律处分依据《蚌埠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及其相关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一经发现学生公寓内的以下行为,向当事人送交书面警示。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予以赔偿:

1.私自调换在宿舍内调换床位的;

2.私自将钥匙或门禁卡转借给他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3.私自移动、搬出家具、桌椅等造成宿舍室内布局改变的;

4.私自在宿舍挂床帏的;

5.大声喧哗或运动等影响公共秩序和他人学习、休息的;

6.在非指定地点张贴、散发传单等宣传品的;

7.对安全造成隐患,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8.日常宿舍卫生抽查中不合格的,在复查时再次不合格的;

9.无故晚归的;

10.其它轻微违反住宿管理办法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一经发现学生公寓内的以下行为,将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予以赔偿:

1.在学生公寓内滞留的;

2.在工作人员检查时拒绝出示个人身份证明的;

3.带领访客进入但不履行来访手续的;

4.阻挠学校工作人员或学生组织进行内务卫生、安全用电、家具物品、住宿秩序等检查的;

5.未经批准私自悬挂条幅等各种宣传品的;

6.对室内公共家具或设施进行装饰或改装,并且导致不能恢复原貌的;

7.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房间的;

8.未经批准私自更换门锁,或私自借钥匙给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

9.饲养和携带宠物的;

10.随意动用消防器材的;

11.带入或储藏违章电器的;

12.未经批准私拉电线、网线,私接公共电源的;

13.违章使用门禁卡,将门禁卡私自借予他人使用,或故意放任陌生人进入学生公寓的;

14.从事收购、租赁、修理、销售等经营性活动的;

15.向学生公寓楼外倒水、垃圾,投掷物品、吐痰,在楼内外墙壁乱写、乱画、乱张贴等不文明行为的;

16.在公寓内无理取闹,参与起哄的;

17.无故晚归,且态度恶劣的;

18.其它造成公共秩序破坏、设备损坏或环境卫生污染等违反住宿管理办法,但尚不足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二十六条 对一学期受到二次书面警示者,在第三次及以后受到书面警示时,同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对于以下情况,按相关程序报请给予纪律处分:

1.一学年内受到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的;

2.受到通报批评后,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

3.干扰工作人员正常公务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继续妨碍公务的;

4.在宿舍内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的;

5.转让和出租宿舍内空床位的;

6.在宿舍内使用违章电器或明火的,火灾在楼内焚烧各类物品的;

7.在公寓内参与赌博或给赌博者提供赌具或场所的;

8.在公寓内喝酒的,或酒后滋事的;

9.在公寓内无理取闹,带头起哄的;

10.损坏消防设施设备的;

11.其它造成公共秩序破坏、设备损坏等违反住宿管理办法,且情节严重的。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研究生,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与其他相关法规、政策相抵触,或与宿舍客观条件变化不相符等情况,学校将适时进行调整、补充及完善。本暂行办法附件及在执行过程中对规定、附件的补充通知与规定具有相同约束效力。此前相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蚌埠医学院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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